看守所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大理院及地方各级审判厅所属拘留候讯未决现审人犯的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理院首先设看守所, 置所长一人(从五品),管理现行人犯及主持所中一切事务;所官四人(正八品),分任所中事务;录事二人(正九品),负责缮写文件。光绪三十三年京师及地方各省开始陆续设立各级审判厅,亦各附设看守所,设所长、所官、录事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