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简称“法律馆”。清末起草编纂国家法律的机构。掌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调查、起草民、商、刑等各项新法典及其附属法,编译各国法律书籍和编纂各项章程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设立。置修订法律大臣,无定员,由皇帝特简兼任, 主持馆务; 提调二人,秉承修订法律大臣意旨,总管全馆事务。下设第一科、第二科及译书、编纂、庶务三处。一科、二科及译书、编纂二处各设总纂一人,纂修、协修各四人,庶务总办一人, 各科、处另有调查员、委员、书记、译员无定额, 分办各项事务。又设咨议官,以各省提法使或臬使兼任,另以通晓法律之士派充,不到馆办事,只备随时咨询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