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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初级审判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京师地区第一审级的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 开办。京师共设初级审判厅五个, 内城三个, 外城二个,都不置长官,仅设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从六品),由法部拣选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另有录事二人。初级审判厅负责受理辖区的民事纠纷及轻罪刑事案件。案件由推事一人讯断,是为单独制。与之合署办公的初级检察厅, 设检察官二人(秩从六品)、录事一人,掌纠正同级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