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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籍章
所属分类:户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末《国籍条例》中的第一章。宣统元年(1909), 清政府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 名《国籍条例》,共分四章,其中第一章即《固有籍章》。本章规定何人可以自然取得中国国籍, 共两条。第一条,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 条件有三:一是出生时父为中国人者; 二是出生时父已死,而其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是其生母为中国人而其父籍不可考或无国籍者。第二条,若其父母之国籍均不可考,而出生于中国领土内者;若其生地并无可考, 而属在中国境内发现之弃婴, 亦属中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