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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员终养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即八旗官员侍养年老父母尊长的制度。清制, 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家有年在七十五岁以上之父母或祖父母等,需本人养老送终者,京官即停其外任,外官则准予离任回京养亲,称为终养。待终养事毕,可以起复,赴部引见,在一般情况下, 均为坐补原缺。乾隆九年(1744)以后,外任旗员自布政使至通判等官,因终养而需离任回京者,均可改任京官。布政使、按察使以京堂用,道员以郎中用,知府以员外郎用,直隶州知州、同知、知州以主事用,通判以小京官用,知县以七品笔帖式用等。参见“终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