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印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官员惩罚制度。清制, 外任府州县等中下级官员,因犯有钱粮、刑名等过错须予降调、革职处分者,在奏报皇帝正式批准前,督抚有权先行摘取犯员之印信,停止其职权,听候奉旨正式处理,并另行派委官员接署其事;司道等高级官员犯事,奉旨降、革,该管督抚在接到部文之日,应立即委员摘印署理,令其离任;如不及时派员委署,该督抚应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