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仿照欧美国家议会制度而制定的议员选举制度。其议员选举分为两种:一是资政院议员选举,二是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资政院议员定额为二百人,由下列人员中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一)宗室王公世爵; (二)满汉世爵;(三)外藩(蒙、藏、回) 王公世爵; (四) 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内);(六)硕学通儒;(七) 纳税多额者;(八)各省谘议局议员。议员的定额是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共一百人(每省各有具体定额)。选举类别分为钦选与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 纳税多额人,钦选;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互选由该省督抚复加选定, 咨送资政院。议员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至于各省谘议局议员的选任,则用复选举法。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当时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 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者; (三) 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三) 营业不正者; (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他还有所处地位不适于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 (一) 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区,复选举以府、直隶厅、直隶州为选举区。初选区,厅以同知或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复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复选监督。初选、复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督员若干名。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复选日期。关于选举的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复选均无效。除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外,还有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元年(1909),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准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