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官制 | 蒙古荫生录用
蒙古荫生录用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代高级官员以及因公死难官员,可以不经考试而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三年学习期满,照例录用为官,称为荫生或荫监生。康熙十年(1671) 定制,蒙古一品官荫生以员外郎用,二品官荫生以主事用,三四品官荫生以部院笔帖式用。均俟学习期满,奏明留部,归班分别叙用。乾隆三十四年(1769) 又定,蒙古三品荫生以部院七品笔帖式用,四品荫生以部院八品笔帖式用。嘉庆十九年(1814) 又定, 满蒙殉难荫生,三品以上者以主事用,四品以下者以七品笔帖式用,毋庸入监读书,俟年至二十岁,查照原奉谕旨先后日期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