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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缺留补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指其原任的官缺被裁汰之后的官员,可留在原省候补新的官职的制度。清制,于乾隆七年(1742)议准,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可以与内地近省不同,凡被裁缺的官员,准许留于本省补用。其他内地近省的裁缺各员,则仍应照例赴吏部另补。乾隆三十九年,改为各近省裁缺的佐杂人员,可留于各省差委,遇缺补用。乾隆四十四年,再改为各省知县以上的裁缺官员,亦准留省,遇有相当之缺补用。京内各缺以及通过吏部铨选得官的外任官员,在尚未领凭赴任前,其所得官缺即被裁汰,可仍归吏部另行铨选,照例无论双月或单月, 不入班次, 遇缺即用。各省的教职亦同。光绪十二年(1886) 定制,各省知县以上及杂职等缺,遇有裁汰,被裁各员仍留本省,归入裁缺即用班内,遇有相当之缺,尽先题咨补用;如无相当之缺,即以总督所辖之邻省酌量改发;如再无相当之缺,即以连界省份改发;若连界省份又无相当之缺,即由吏部于有缺各省统一掣签选定,由原省督抚给咨前往掣定省份, 交该督抚,遇有相当缺出尽先补用。其外升之京官,于尚未领凭赴任之前其缺被裁,则仍归吏部照例铨补。各省被裁缺之教职官员,亦仍归吏部照例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