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议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处分制度。清制, 官员若先奉旨交部议处,其后又奉旨改为交部察议者,则为减议。凡减议,则革职而下,通为九等而减之。即:革职、降三级调用、降二级调用、降一级调用、降一级留任、罚俸一年、罚俸九月、罚俸六月、罚俸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