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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授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代授官方式之一。即某些官职额缺,称为留缺,可由各衙门或省区长官奏请于本衙门或本省区应补人员内补授。清制,凡京内司员、小京官、笔帖式及外省道府以下额缺,被定为题缺者,皆可由本衙门留补。各衙门之留缺,则均由本衙门长官或以应升人员拟正陪名单奏升,或以应补人员拣选咨部查核后,引见补授。地方督抚也可直接从所属候选人员内选择合适人员奏请补用。如本衙门无合适可补之人,则归部铨选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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