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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缺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即可以由各衙门长官或各省督抚奏请于本衙门或本省应补人员内选择补用之缺。清制,道府部选缺内有升调所遗之缺,例准督抚留缺。凡奉旨命往委署试用者,或先经督抚奏准试用者,试用期满合格,亦可奏留。告病、告养起复及降革开复引见后发往原省者、钱粮开复留省补用其前任内未经实授者,均合为一班,以次补用。其奉旨命往补用及督抚奏准补用者,则无论应题、应调、应选,均准酌量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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