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清代候补候选人员在归部等候选补时, 往往因为缺少而人多,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轮到掣选得缺的机会。清初原定,到京候补候选内外大小官员,有情愿回籍等候者,具呈准其回籍,待其来京之日,仍照原来投供候选的日期补授。已经考取内阁中书等候依次递补者,有呈请给假回籍者,亦应准给,回来时仍照其考取注册名次挨补。乾隆十九年(1754) 奏准,告假回籍的候补候选人员,到京之日,仍应赴吏部投供, 并且扣足五十五日之时限, 方准铨选。乾隆二十年又定, 在部投供人员, 有具呈回籍者,查其是否顶选,如是顶选之员,不准回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