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清代官场回避制度之一。清代授官制度内,凡属拣选的官缺,例由吏部奏请特派大臣若干名,共同在应拣人员内进行挑选,拟定正陪名单, 带领引见, 由皇帝授给官职。嘉庆九年(1804),因发现有的赴挑大臣,将自己的至亲挑入补放名单,遂定制:凡候拣人员,与钦派前往挑选的大臣有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及姻亲等关系者,应令官小者(实即令候拣者) 回避。倘有徇隐,照例议处。嘉庆十三年,为避免候拣人员失去得官的机会,可由赴挑大臣回避。其具体办法则根据不同情况,或由吏部事先知照各部院大臣等,如赴挑人员内,有与候拣人员为亲属、宗族及姻亲关系者,应自行注明,免除钦派前往;或由吏部于奏请钦派大臣折内声明,请旨多派数名,以便临时如有应回避之员,即自行回避,由不用回避之大臣拣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