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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举选用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高级官员可以向朝廷保举孝廉方正及保荐幕宾为官。乾隆四年(1739)定,各省保举孝廉方正及保荐幕宾,奉旨以知县用者,归于双月,在选用五十一人之后,选用一人;奉旨以佐杂等官用者,归于单月,在选用一名应补人员及一名捐纳人员之后,选用一人;奉旨以直隶州州同、州判用者, 在单月补用二人之后,选用一人。保举孝廉方正,奉旨以教谕用者,归于双月,在复设教谕、恩拔副捐轮用一周之后,选用一人;以训导用者,归于单月,在复设训导、肄业人员选用两班之后,选用一人。此后稍有变更。至道光十三年(1833),因御史尚开模奏请饬禁幕友滥邀议叙,奉上谕,嗣后各直省督抚,概不准以本省属员为幕宾, 然后再以幕宾滥请议叙, 违者查处。吏部并奉旨删除保荐幕宾及幕宾铨选班次。孝廉方正以知县用的铨选班次,亦移归双月选法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