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举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长官于属员中,选择有才能或有功绩之士,向朝廷举荐,请求从优奖叙或破格录用,称为保举或保荐。清代除通过科举、捐输等多种途径以保证官员的来源外,还十分重视以大臣保举及保荐而擢用官员。准许九卿保举属员,也准许地方督抚藩臬大员举荐道府州县等官,保举者必须开列被举荐者之实在政绩或功绩,如有不实,日后查出,原保举之官将受处分。保举与保荐两者相类似而又有所区别:前者偏重于推荐所谓有功人员,具有酬庸的性质;后者则着重于发现和发掘人才,带有破格用人的性质。清制,历朝修纂实录、圣训,各馆奉敕修书,以及各省军营、河工、征赋、缉盗等事或案,其有功者,均可通过各主管官员之开单保举而获得奖叙。如康熙十一年(1672) 《世祖实录》修成、康熙四十九年《平定朔漠方略》编成,其副总裁以下各官均予奖励,但仅予加级而已;康熙六十一年《算法》成书,始对参加修书之官,分别以应升、加等、即用三等进行奖叙。其军营、河工等奖案,开始也不过奖以加级或不俟俸满即升,控制尚严。但至清代后期,保举竟成为官员升迁之捷径,以致冒滥而不遵成例。同治十二年(1873),闽抚王凯泰奏言: “军兴以来, 保案层迭, 开捐以后,花样纷繁。军营保案,藉花样以争先恐后;各项保举,又袭军营名目以纷至沓来。名器之滥,至今已极。盈千累百,徒形冗杂”。除军功保举十分冒滥之外,其次是河工。光绪二十年(1894),御史张仲炘奏称:“山东河工保案,近年多至五六百人。部定决口一处,奖异常、寻常者六人。该省所报决口多寡,辄以所保人数为衡。图保者以山东为捷径,捐一县丞、佐杂, 不数月即正印矣。” 光绪三十二年,御史刘汝骥奏称: “吏治之蠹,莫如保举一途。其罔上营私者,一曰河工,国家岁靡数十万帑金以慎重河防,封疆大吏乃以此为调剂属员之举。幸而无事,丞、倅保州县矣,同、通保府道矣。一曰军功,工厂之鼓噪,饥民之啸聚,辄浮夸其词曰大张挞伐。耳未闻鼙鼓、足未履沙场而谬称杀敌致果、身经百战者,比比然也。一曰劝捐,顺天赈捐一案,保至千三百余人;山东工赈,保至五百余人。他省岁计,亦不下千人。”其时吏部每月前往投供验到之候选官员多达四五百人,而每月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也达三四百人,缺少官多,许多人候补数年、数十年不能得官, 其与保举之滥, 极有关系。宣统三年(1911),裁吏部,设铨叙局,虽有意刷新吏治,但积重而难返,直至清亡,未见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