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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奏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用语。即向皇帝揭发其他官员过失或罪状以进行弹劾。清制,科道官及有都察院兼衔之各省督抚,均有纠参不法官员之责权。凡参奏,不得动辄参请严加议处。如原参有严加议处字样,部议上达时,仍应照常例定议,并将违例参奏之大员,随案声明而参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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