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奏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用语。即向皇帝揭发其他官员过失或罪状以进行弹劾。清制,科道官及有都察院兼衔之各省督抚,均有纠参不法官员之责权。凡参奏,不得动辄参请严加议处。如原参有严加议处字样,部议上达时,仍应照常例定议,并将违例参奏之大员,随案声明而参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