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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俸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即降低俸禄待遇。清代处分制度内,有降俸之名目。即某些官员虽然办事不力,但因不宜中途易人,尚需其留职续办其事,故不予革职或降调,而采取降俸以示惩罚。待其事办理有所起色,仍可恢复其原有俸给。如州县催征钱粮之官,在其催征不力民欠较多的情况下, 即有停升、降俸、降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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