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用语。即降低被处分官员之级。清代对官员处分之法有三,降级为其中之一。降级之制又有降级留任及降级调用之区别。凡降级留任官员,均就其现任之级递降,并按其所降之级食俸,仍留现任。又以其降级之多少分为三等。即: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凡降级调用的官员,均视其现任之级实降而离任,并以其降级之多少分为五等。即:降一级调用、降二级调用、降三级调用、降四级调用、降五级调用。凡降调者之级不足所降者,则议以革职。如被处分之官员曾得有加级者,可抵销其降级。加一级可抵销降一级;兵部所叙军功加一级,可抵销降二级。参见“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