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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亦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或“改土易流”。明清两代改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世袭土官为流官的措施。清雍正四年(1726) 由云贵总督鄂尔泰提出,逐渐在云贵地区实行,并推广至广西、湖南、湖北、四川等省。改流后添设的府、州、县达六十多个, 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行政制度,如编查户口、丈量土地,开垦荒地、征收赋税,推行保甲、组织乡勇,兴办学校、开科取士等,促进了边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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