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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纪抵销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官员受到降级或罚俸处分时,可以用本人所得加级及纪录相抵销。所加之一级可抵销其所降之一级,军功所得加一级可抵销降二级;有纪录可抵销其罚俸,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六月,军功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一年。加一级相当于纪录四次, 故加一级可抵销罚俸二年,但国家大典所得覃恩加级及捐献加级, 不准抵销。若因大过而实降实罚,则指明不准以级纪抵销。参见“加级”及“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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