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致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即官员退休。清制, 官员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1757) 定, 部院属官五十五岁以上,其年力是否可以继续供职,令堂官详加甄别。乾隆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官员,六十五岁以上引见,由皇帝亲加察看以决定去留。嘉庆三年(1798),命京察二、三等官员引见,以年逾七十者为限。不久,仍恢复六十五岁以上引见之旧例。凡官员年老主动奏请退休者,称为告休;皇帝准其退休, 称为致仕。凡致仕老臣,皇帝或给予加衔或仍令食俸,均作为特恩以示优异,并非常制。凡在京察大计时因年老有病而恋职不去以致被议者,则勒令休致,罢其职而存其衔。乾隆二年,经兵部奏准,凡出兵效力人员年老休致,可令子弟一人入伍食粮,无子弟者亦给守粮养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