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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此内阁指清末责任内阁。宣统三年(1911)由宪政编查馆拟定奏准颁行试办,共十四条。第一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办大臣员额;第二条规定内阁设政事堂事宜;第三条规定内阁协理大臣之事权;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均系有关皇帝召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各省将军督抚入对奏事、带领引见、值班等事项之办事程序及规制;第十二条明定此项章程施行之日,旧设内阁及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一律候旨裁撤。第十三、十四条为附则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