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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属官官制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指清末责任内阁。宣统三年(1911)由宪政编查馆奏准颁行,共十五条。规定内阁在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国务大臣之下,设立一厅四局,作为办事机构。即:承宣厅(取代原军机处的部分职掌)、制诰局(取代旧内阁的部分职掌)、叙官局(取代原吏部的部分职掌) 及印铸局。置如下属官:阁丞(简任),承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阁务,监督指挥各厅局并进退本阁委任各官;承宣厅厅长(简任),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掌机要文件、管理承宣厅事务并监督指挥本厅各官;承宣厅副厅长(简任),佐助厅长办事并于厅长有事故时代理之;局长(简任),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各该局局务并监督指挥本局各官;副局长(简任),佐助局长办事并于局长有事故时代理之;佥事六人(奏任),承阁丞及各该厅长局长之命分任各厅局事务;印铸局艺师(奏任),承局长之命办理印铸事务;印铸局艺士(委任), 承上官之命办理印铸事务; 录士(委任),承上官之命缮写文件、办理庶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