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长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末各地州、厅、县佐官。掌理本州、厅、县消防、户籍、巡警、营缮及卫生事宜。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州、厅、县设警务长一人,直隶于巡警道,由其考选后详请督抚委用, 专司警务, 不得兼任他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