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官名 |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简称“漕督”、“漕帅”,尊称“漕台”。为管理漕政之最高长官。始置于明,清顺治元年(1644)沿明制置漕运总督一人,驻淮安,兼巡抚淮(安)、扬(州)、凤(阳)、庐(州) 等处地方。秩正三品, 若兼兵部尚书衔者则秩从一品。康熙二十一年(1682) 定制,粮船过淮,漕督应随运进京述职。咸丰十年(1860), 令漕督节制江北镇、道各官。漕督职掌漕粮征收、运输、上缴事权,综理漕船、漕丁政令, 按时稽核及催督起运解库。凡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湖北、湖南等省转漕之粮,均由漕督掌理。上述各省之南粮及不转漕之各省兵米,则归各省总督、巡抚掌理。漕督辖下有督粮道、管粮同知、管粮通判及押运同知、押运通判等官,并节制漕标,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光绪三十年(1904),以淮、徐盗警,改置漕运巡抚,翌年裁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