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末各省提法使司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 奉天、吉林、黑龙江建省, 各置提法使司, 分设提法使一人。宣统二年(1910)改各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停辖驿传。各省提法使司设提法使一人,正三品,主持司务,受法部及本省总督、巡抚节制。其职掌是,管理该省司法行政,监督各审判厅,并调度检察事务。具体有以下六项:一、凡省内各级审判厅和各级检察厅对现行律例有疑义者, 皆详拟解释, 申请大理院核示之;二、备缮各死罪案件供勘,详请督抚具奏,交大理院覆判,法部核定,汇集具奏,以及将军流以下人犯汇案详督抚咨报法部;三、随时视察本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并将巡视情况申报督抚和法部;四、筹办司法行政一切事宜,随时申报督抚,转咨法部,并于年终汇造表册,报部查核;五、按监狱法督饬办理本省狱政;六、依《考用提法司属员章程》之规定,对所属科长以下各官, 负责考试、录用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