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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宣抚使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代武职土官之一。清初沿元明以来旧制,于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文、武职土司制度,由当地部族首领世袭土司职官。副宣抚使是武职土司宣抚使司之第三等土官,秩武职从五品。全国共置二人,均在云南省。辖有土民、土兵,并受云南督抚统辖。参见“土司”、“土官”、“宣抚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