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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同知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代直隶厅及各散厅之主官称为同知。其中有一些同知则加“抚民” 或“理事”之衔。掌管所在厅之一切行政事权。据光绪《大清会典》记载,其时于顺天府、奉天府及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福建、浙江、湖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等省直隶厅及厅之同知内,加理事之衔者共有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