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代土府厅之第三等土官,是少数民族地区由部族首领世袭之土司文职长官,秩正六品。清代于四川石砫厅辖下置土通判一人,于贵州镇远府辖下置土通判一人。各自治理其世袭辖地内之一应事宜,受所隶地方行政长官之约束。清廷另在云南丽江府及鹤庆州辖下各置土通判一人,但不直接管理土民村寨。参见“土司”及“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