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刑官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指在刑场监督死刑执行的官员。清制,对朝审决定处决的死囚,由刑部侍郎一人监视捆绑后, 刑部各司各派司员二人押赴市曹,步军统领衙门派步军翼尉一员护送;刑部侍郎一人会同刑科给事中同赴法场,京畿道御史带勾到本随至法场,侍郎等接本后,即遵旨监督执行死刑,刑毕复命。对秋审决定处决的外省囚犯,如系囚禁于省城按察司衙门监狱的官犯,秋审勾本到省,即将其绑赴市曹,由按察使监视行刑;一般囚禁于州县的死囚,接准勾决部咨转行州县,由正印官监视执行。如果部文到日,正印官因公外出,令同城之佐贰官会同武职官代行监决。如该地方无佐贰官,知府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历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监决。如果州县离省城近而离府治远的,也可以不经过知府, 即派委在省的同知、通判等官,直接驰往监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