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道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光绪三十四年(1908) 置。每省一人,专管全省巡警、治安、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秩正四品。除受本省督抚节制考核外,并由民政部随时考查。其下设有警务公所,内分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每课均设正副课长。州县警务长及各分区区官均为巡警道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