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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臣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末法部的主官。光绪三十三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设尚书一人为主官,综理部务;左、右侍郎各一人,协助尚书管理部事。宣统三年(1911) 改尚书为大臣, 侍郎为副大臣。司法大臣的职责是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