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征
所属分类: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制度用语。即接替经征之事。清制,凡经征各官遇有升调或其他事故在征收期间须离任时,其经征之项未完者, 以接任之官员接替。官员接征未完之地丁钱粮,以到任日期为始,按照初参之定例,限期一年考成。接任官不得将前任官已征未解之钱粮报为自征,否则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