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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租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名。清制, 江西省除南昌、抚州二卫所地基水塘、山堰及袁州、赣州屯塘,不征余租,其余各卫所屯田、屯地,除完纳正粮外,均由官府分别加征余租,分给各运丁,余剩之银两,存公备用。如:九江卫屯田、屯地,按上中下三则分别征收余租银,每亩征银二钱三分至三分,所征租银每船每运给丁分十七两零以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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