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田
所属分类: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名。康熙八年(1669),清廷谕令将前明王朝分给各宗藩的田地(清代称废藩田产),改归民户所有,尽编入所在之州县,与民田一并缴纳赋税, 称为更名田。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各省均有, 皆按则纳赋,如直隶更名田每亩科银五厘三毫至一钱一分七厘三毫不等。惟各省税则不一,其田总数约有数十万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