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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并卫地
所属分类: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用语。亦称“归并卫所地”或“归并卫所屯地”。清初沿明旧制,各卫所驻军屯田垦耕。顺治七年(1650),裁汰无运粮任务各卫所,原给军丁之屯地,俱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将无运粮任务各屯卫悉归州县,其征收钱粮归于布政司。各地钱粮以“归并卫地”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