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
所属分类: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名。清制, 各直省荒地, 听民报垦,地方官不得稍涉抑勒。县官册报开垦,由该督抚另委隔属官员履勘,如数目相符,取结报送户部,分别年份入额起科。倘履勘不符,或有以熟报垦及以垦报熟等弊,即将原报之州县官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