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治安区域名。光绪三十一年(1905) 清廷设立巡警部,其下附设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及外城巡警总厅,分别负责京城内外的治安及民政等事务。两厅又各在内外城设立若干分厅(内城设五分厅、外城设四分厅),分厅之下再各分若干区,以按区分管警务。如外城巡警总厅下设四个分厅,分厅之下再分区(四个分厅共设二十个区),每区设区官、区副、警官、司书生各一人,下有巡官二至四人,巡长十至十二人,巡警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人,分管本区一切警务。其内城五个分厅下,也共设二十六个区,每区设区官一人(由七品警官充任),承分厅知事之命,总理本区出入款项、地方行政、处罚违警、规定巡逻路线及一切警务,并设区副一人佐之。光绪三十二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后,内、外城巡警分厅数目有所减少(内城设三个分厅、外城设两个分厅),但在各分厅之下仍分区管理警务及民政如故。②基层行政区划名。光绪三十三年奏准之《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县三级,县之下可划区治理之,每区设区官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