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仆
所属分类:称谓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亦称家奴或家仆。清代满汉等族官绅之家普遍使用奴仆,主要供其家内使役。奴仆之身份及社会地位远低于编民(即平民)。雍正五年(1727)议准,奴仆世世子孙须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并造册报官存案。但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准其放出, 本主于该旗或地方官处报明,咨部存案。光绪《大清会典·户部》卷十七载:“其奴仆经本主放出为民者,令报明地方官咨部覆准入籍。其入籍后所生之子孙,准与平民应考出仕,惟任京官不得至京堂,任外官不得至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