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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号漕船
所属分类:
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名。清代漕船管理制度。凡漕船运粮已满十年,称满号。按定制,满号漕船除验明可以加修出运者,准其加修出运外,其应行改造之船,由粮道先期详请, 预备物料兴工。江西、湖南、湖北之船,满号抵通交粮后,准留通州变卖。所卖之价银,每只存银六十两,由仓场封发随帮解交粮道验给,以资成造新船之用。江南、浙江、山东、河南等省满号漕船,仍令跟帮驾回,配料成造。其买补之船,满号之年,或久运受损过重者,亦准留通州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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