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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余银
所属分类:
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名。清代漕运支给运丁之费用。清制,凡各帮漕船兑运漕粮,照例支给运丁羡余银。山东、河南二省每运正米一船给银一两;江苏、安徽两省,每船给银二两;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省,每船给银四两。羡余银两,按漕船抵通之数目核给,如果漕船中途遭风、失火,因而未能到达通州者, 均予以扣除。其中, 江苏、浙江、河南、山东四省之羡余银两,照例按七折实银支给,扣减三成,留存于通库,列入通库奏销案内核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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