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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漕轻赍
所属分类:
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名。清代有漕各省中,江苏、浙江两省,于同治四年(1865) 奏定减免。但正项减免后,其原加征之轻赍银两仍照额征收,称之减漕轻赍。江苏省苏松粮道所属减漕项下应扣轻赍银四万零二百三十四两余,浙江省减漕项下应扣轻赍、席、木等银三万二千四百四十七两余,应另列专款征解部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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