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耗米
所属分类: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名。清代漕粮征收中之加耗。清制,凡白粮征收耗米,除征收正米、耗米外,每正耗米一石,江苏省加征舂耗米二斗,浙江省加征三斗。此项耗米向系给州县及旗丁,江苏省原系州县与旗丁各半,经嘉庆五年(1800) 奏准,全数给丁;浙江省原系全给州县,经嘉庆五年奏准,以其中六升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