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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借商款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又称“商息借款”。清末国内公债之一。清政府在光绪二十年(1894),为应付中日甲午战争军需,首次发行国内公债,印发面额一百两的债券。无发行总额限制,只规定两年半还本付息,以六个月为第一期,第一期还利不还本,自第二期起本利并还。不具有完备的现代公债形式。实际共息借一千一百零二万两,后来此项借款变成了官绅变相捐输和对人民变相之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