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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赔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名。官员例应赔补之公项银两,由上级官员勒限追赔。清制,官员经征钱粮、关税,管理仓、库,经理盐、茶、工程以及经手各种款项,如有拖欠无着、亏缺、损失或未足额限、或在保固期内工程塌坏等情,均得由该管官员赔补。凡应赔补时,即按数定限勒赔。例如:经征关税官,以接任月日起算,按一年核计,若正税征不足额者,按未完成之分数议处,所亏短之银两,勒限追还;赢余额以完成六成为“额内”,所征不及六成者亦令赔补,并按未完成之分数议处;以四成为额外,短收之数亦令赔补,但可宽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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