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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抵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管理制度。即变价赔抵。凡官员亏缺公项,查实侵吞者,按律定拟。其所侵公项银两,照数追赔。若无现银可补, 即将其产业入官,变价抵还,称为变抵。凡入官田房什物,从承查官查出或本员自行呈出之日起,该督抚委员协同该地方官限于三个月内调取契券,眼同欠款本员,会勘确估。在京抵项房屋, 由户部咨行工部照例查估。地方官承变入官房屋什物,于估定价值后限半年内变完,逾限照例处分。若地处偏辟小州县,应变田房产业价在数千两以上者,一时不能即售,令该督抚酌量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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