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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银岁解定额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制,为保证河工用款,各河道管理部门,每年均有固定的经费来源,称为河银岁解定额。其中:北河额征河银三千一百四十九两五钱有奇,又河淤地租银七千六百一十六两有奇。东河河银,河南额征银九万零八百八十二两有奇,山东额征银六万二千零七十八两八钱有奇。南河河银,安徽布政司属额征银一万两,江宁布政司属额征银一万两,河湖滩租并升科地租银九千六百九十四两七钱有奇,苏州布政司属额征银一万两,浙江布政司属额征银一万五千两有奇,两淮盐运司拨解节省银一万两,两浙盐运司拨解节省银一万两,山东盐运司拨解节省银七千两,福建盐道拨解节省银三千两,广东盐运司拨解节省银一万两。每年河工修防经费,诸如工料、俸饷、役食、公费等均从上述经费内支用。如有不足,则请拨解。每年岁修抢修、加培疏浚及另案各工估需银两,库存不敷支放,可题明动用司库钱粮办理。堵筑大工,临时奏请别拨帑项或赴部请领,此项款额无定额。对上述岁解河银,各河道管理部门,均应设道库以出纳。并规定:北河分储于永定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清河道、大名道库;东河分储于开归道、河北道、兖沂曹济道、运河道库,岁由河道总督盘查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