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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柱清册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文册名。清制, 凡各官仓、库之盘查,各项钱粮之奏销,各项工程之奏销等财政收支存储,均须在呈报奏销文书的同时,详列四柱清册附之。所谓四柱清册, 即于册内开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编造四柱清册,尾后必须填明年、月、日,钤印;字迹不得模糊涂改; 如遇无款之项,应于本款之下注明“无项” 二字;册籍之总封应实盖印信,不准于外皮处浮贴印花;册籍本数亦应于上呈之咨、揭文内照数注明。奏销钱粮之清册,例由司、道申详于总督、巡抚加印后送户部,由部按款查核后覆题。户部题内有叙明系循例支给请销者、有叙明系与旧案相符应予准销者、有叙明应俟本案核结之后再予准销者、有叙明应饬立专案造册核销者, 户部行文各督抚按限定之日期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