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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用语。即无以抵偿之意。清制,官员如侵吞、侵渔而亏空钱粮等项,例应追赔,若至勒限期满,已无银钱可赔,则将房、地产及什物等变价抵还。若查明实系家产尽绝,变卖无项,仍追赔不足额数者,谓之无抵。官员亏缺无抵,将本官治罪,并将未完之银数,分作十成,照例由不行揭报之直接上司分赔五成, 剩下五成归入“无着”项下,由失察之间接上司分赔。如州县亏缺无抵,知府赔五成,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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